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一次性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人家庭成员中35周岁以上的人员都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者,直接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县财政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的40%。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于当年一次性拨付农保经办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范围根据自身财力确定。中省市出台的补贴政策,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村组集体补助的数额,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
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参保者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含利息)应当补缴。
服刑者可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者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月加收本人应缴养老保险费5%的滞纳金。
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从大项目征地费和生态环境补偿基金中按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县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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