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户籍地参保,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具备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通知》实施后,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年满55周岁的男士,或年满45周岁的女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同时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就可以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参保,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大龄人员也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一次性缴费的政策。《通知》首次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即2016年5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从2006年7月1日起至《通知》实施时间止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个月。
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统一各类一次性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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