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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选择“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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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的一个非常大的特性就是“流动”,这一特性给他们的养老带来极大的不便利,由于我国各地区养老标准和接纳条件不同,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很难满足交满十五年的期限,即使交满也不知道该领取多少。要解决这一难题,可依据农民工流动特点,让保险也可以在地区之间“流动”。
  以上的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实际上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所以即使被迫参保,他们也选择了参保后又退保,大多数人当年就拿走了他们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而“企业缴费部分”则为当地的城镇职工作贡献了。

  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地方上获益最大的广东省为例:1998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到600万人;在出台了将农民工“纳入”的政策后,参保人数急剧增加,到2004年增长到将近1600万人,6年中增加了167%,约占当年全国参保人数的十分之一;而与此同时,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却只从143万人增加到220万人,仅占全国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的二十分之一。从累计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看,广东省也是全国之最,2004年达597亿元,约占全国累计结余基金总额的五分之一。但是,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长期维持在95%以上”。由此可见,广东省将近600个亿的“累计结余”中,农民工作出了多大“贡献”。

  或许有人会提出,即使这样,农民工毕竟也没有吃亏。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联想到珠江三角洲农民工工资的“十二年一贯制”——2006年新华社报道:“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在珠三角地区,12年来平均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佛山不少企业外来工月工资在10年前就达到了600元至1000元,到目前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这难道与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没有关系吗?

  因此,要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流动人口,就必须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现在的思路常常停留在提高统筹层次和等待制度统一,但这在中国可能是非常遥远的事情。因此,我们不妨换个思路,看看在没有实行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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