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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转移比例应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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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现在无疑是一个进步,可12%的单位缴费基数比例,是不是还可以更大些?

  养老保险转接办法规定,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参保人不得退保(12月30日《楚天都市报》)。

  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现在无疑是一个进步,可12%的单位缴费基数比例,是不是还可以更大些?

  单位缴费的一部分留给转出地,有关方面表示是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然而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资金便已接近1万亿元。而超过一大半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更集中在东部七省市。这说明东部地区政府财政较为宽裕,一些省市在养老保险金发放上并不缺钱,真正缺钱的是西部等欠发达地区。

  再揆度养老保险转移实际,一个基本现状就是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发达地区“援助”欠发达地区角度,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转移比例还可以更大一些。

  另外,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的多是农民工,转出地截留一部分单位缴费的养老保险金,实际上也是“剥夺”了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等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论是个人缴纳的还是单位缴纳的,都是属于个人所有,只不过暂时被统筹使用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转移比例也应该再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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