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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六种企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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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同类型的企业和职工需要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的不同计划特点与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类型相结合将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和社会经济价值。

  DB计划主要适用于国有大型企业和部分自愿设立此类计划的企业。由于此类计划具有受益确定的特点,这与我国居民普遍存在的风险厌恶型和储蓄偏好一致,并在我国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占据较大比重的现实经济条件下,因此,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将会成为主要形式。

  六、中小企业集合性年金计划

  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主流趋势,但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年金基金规模较小,而受托机构承担的受托责任却没有因为年金规模小而减少,因此,相对于法人受托机构承担的年金基金全部责任,法人受托机构收取的受托管理费较少。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设计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法人受托模式的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即法人受托机构专门为广大中小企业设计一类适用比较广泛、兼容性比较高的企业年金计划产品,然后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

  这有点类似于在零售市场上出售的英国个人养老金计划产品,但在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方面,单个职工对于是否参与该年金计划是没有选择权的,而企业有是否参与该年金计划的权利,但是一旦企业选择参与该年金计划,企业的全部职工都必须强制参与该年金计划。

  中小企业对法人受托模式选择包含两个过程:一是对具体法人受托机构的选择;二是对年金计划的选择。

  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时应注意的因素:

  其一,当事人的资信评估。对于选择法人受托模式的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其选择的受托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所认定的资格以及资信情况,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的安全性,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的有效性。在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中心的相关职能捆绑模式下,理论上应由受托人对其他管理人的资格和资信进行确认,但在实际运作中委托人仍需要对其他管理人的资格进行考虑。

  其二,当事人的各项业务能力评估。由于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功能以及基金资产管理的长期性,选择具有信誉高、资产规模大、管理能力良好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设计质量,另一方面其在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的选择方面具有更多的能力,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对于法人受托机构过往选择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也应审慎评估。其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如果法人受托机构选择捆绑模式,企业还必须对法人受托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作出评估。由于法人受托机构独自承担了多个当事人的职责,使当事人之间的外部相互制约变成了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这就需要法人受托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以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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