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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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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积极构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全国上下已形成共识,部分省市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的试点,正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从发展的情况看,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运作模式尚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

  (二)按照“政府支持,体现公平,社保、商保协同配合,市场运作,提高效率”的原则,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

  以“重庆模式”为代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体现了商业保险参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虽然目前还存有局限,但不应轻言放弃,要着眼长远,兼顾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确立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优化重构运作模式。新运作模式的总体思路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框架,由保险公司提供具体经办服务。

  1.要严格风险管理与防范。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国土、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与,组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理事会。理事会以信托模式将保障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运作,实现“管办分离”,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保险公司提供承保、基金投资运营和养老金发放等服务,并保证投资收益达到约定最低水平。

  2.要拓宽基金筹资渠道。老化劳动力人员的基金来源由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偿费构成,其他劳动年龄段人员的基金来源由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劳动就业期间的后续缴费构成,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可以继承。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费,不计入个人账户,专户保管,用于调剂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未满足最低养老保障部分。

  3.要建立公平的养老金发放制度。参保农民原则上在男满60岁、女满55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生活困难享受国家低保政策或按“重庆模式”原有办法享有生活补助费,确保在征地后生活水平不会出现下降。财政为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提供承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满足最低养老保障部分,由统筹费承担。

  新运行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支持、体现公平。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积极引导、强力推动,通过各项制度、体制、机制、政策的创新,完成保障制度建设,明确商业保险参与的法律地位,体现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原则。覆盖劳动年龄段人员和老龄段人员,在制度适用上体现公平,政府支持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促进被征地农民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养老待遇的公平。二是二“保”合作、互为补充。社保部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则,监督保障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养老待遇,维护社会公平,审核保险公司养老金支付情况,审查保险公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报表。保险公司提供具体服务,办理投保业务,开设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建立养老金发放机制;依法对养老金进行投资组合,向个人账户分配投资收益;依法向投保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服务,定期提供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定期公布过去一年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充分发挥精算专业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缴费和待遇水平测定、资金缺口预测服务。三是市场运作、提高效率。政府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避免了新设机构、扩编招人的财政支出。同时,通过参与保险公司之间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将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状况直接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联系,调动保险公司管理养老金的积极性,改变政府管理的低效率问题,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三、有效运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确保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保险公司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商业性业务,涉及到众多投保者养老金的安全,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因而必须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建立保险公司准入制度。比如,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合规经营、后续服务能力、最近三年的投资收益能力等都可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只有符合准入门槛的公司,才能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必须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使不称职的公司能够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平稳退出,确保养老金始终能为管理水平较好的保险公司管理,从而在确保养老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负责统筹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府部门可以设定风险预警指标,一旦保险公司达到预警指标,比如连续两年养老金投资收益率低于约定最低收益率,或者出现违规操作行为,便可强制该公司退出。退出机制中要严格退出的随意性,确保养老金的安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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