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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商业保险化是解决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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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被征地农民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具体体现,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为此,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是很重要的。

 (一)放宽政策条件,疏通商业保险介入的政策瓶颈

  我国征地补偿费用基本分三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前两项款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上述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须专款专用,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2001年,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总结多年来征地工作经验,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文件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对于用作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政策出台后,部分地区由政府牵头,开始研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社会保险化解决途径,将近郊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进行试点尝试。

  当前,由于相关政策就商业保险可否参与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态度模糊,商业保险的介入面临潜在的政策壁垒,实际操作中缺乏政策依据。要放宽商业保险的介入环境,政府须改善政策环境,明确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多元化、弹性化原则,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方式,使商业保险在服务解决该问题上成为一支重要力量,积极进行有益的试点操作,不断完善制度办法。

  (二)予以必要财政补贴,建立多方支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群体广泛,必须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根据途经一的设想,要建立起一种多方支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关键在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方性上。目前,一般条件下,农民获得补偿费用水平整体偏低,补偿标准不一,且补偿费用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关系存在失衡现象。倘若资金筹措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有悖于公平原则。应本着“政府担一块、集体筹一块、个人缴一块,土地受让方出一块”的精神,多方筹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钱”。各参与方具体承担比例及农民保障水平可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安排。

  商业保险负责做好保障方案的设计实施,最大程度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该制度载体的商业保险产品,是经过精算技术开发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既有待遇确定型产品(即所谓的“DB计划”,指事先承诺养老金领取水平,通过预期生存率及投资收益率等一系列参数“倒算”出农民缴费水平),也有缴费确定型产品(即所谓的“DC计划”,指农民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其领取水平不确定,有赖于缴费和投资收益的积累,属资金的完全积累)。商业保险的这两种类型或其混合形式有利于解决政府的无限承担责任,有利于满足农民的个人选择权,有利于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对于被征地农民群体中年龄较大、不便劳作的对象,可适用待遇确定型保险产品,实现老有所养、即期见益:对于年轻力壮、可另谋职业的人群,适用于缴费确定型保险产品,其养老金随年龄增加而累计增值。

  (三)加强征地市场研究,推动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

  商业保险机构要成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平台的优质供应商,提供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商业化解决途径,就要切实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一是开展科学系统的费率测算工作,针对农民群体的自然状况,精算出实际风险保费水平,制定最优费率标准。二是加强保险条款通俗化工程,让农民明明白白买保险。三是加强保险帐户信息化管理,增强帐户透明度,方便监督检查,实现帐户可携带性,便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城乡流动。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增强“人口”“出口”的弹性化。在产品设计中,“人口”时缴费方式应允许多样性,既方便政府、集体的大额资金趸缴,又方便农民的不定额期缴:“出口”时领取方式不局限单一条件,在经必要审核前提下,可灵活处理因故发生的提前领取、身故领取等特殊情况。五是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保险理念,争取最广范围、最大程度的理解与接受,提高农民投保主动性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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