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法律规定缺失
1.税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的缺失。税法作为我国税收指导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优惠严重缺失。
(1)对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没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如何计税,是否可以免税也没有具体规定。
(2)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规定,但并没有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只允许纳税人扣除一次养老保险缴费,不允许多次扣除。
2.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我国至今没有考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这样可能导致企业年金缺乏吸引员工的激励作用。没有员工的主动参与,企业年金制度就缺乏群众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政府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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