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政策零乱而不成体系,其大都是过去在我国保险行业实践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随着实践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现有的税收政策表现出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通过总结发现当前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在发挥对其调节和促进作用上存在“三大症结”。
(一)税收优惠激励不够
1.优惠比例不够。《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按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列支,没有考虑到不同企业、不同员工工资水平的差距,实践中4%的比例比较单一,并且4%的比例优惠程度相对来说也比较低。
2.优惠地区有限。企业年金优惠政策在中国的试点地区有限,只有辽宁省和北京市的中关村地区,加上个别省份的个别地区。而对非试点地区的企业缴费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3.优惠结构不够。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其他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对养老基金运作带来的受益征税,进一步抑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二)现有相关规定模糊不清
1.国发[2000]42号文件,“工资总额”概念模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分不清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扣除。
2.鼓励政策模糊,量化政策不足。国家在各项文件中对保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也是多次表示鼓励与支持,但是说到具体的实在的支持政策,却少之又少,因而即使目前保险公司勉强开展养老保险,也会因为本金损耗过多而无法担负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最终使投保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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