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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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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那么,对其真正了解的人不是很多,为此,本文就之前的资料作进一步的介绍。


  《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精算技术优势和经营管理优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目的。四是突出了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

  《办法》规定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保险,为客户的投保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问:《办法》在规范、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做了以下规定:

  一、在业务资格方面。《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二、在业务销售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形式销售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在投资运营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并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四、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有关报告,加大了对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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