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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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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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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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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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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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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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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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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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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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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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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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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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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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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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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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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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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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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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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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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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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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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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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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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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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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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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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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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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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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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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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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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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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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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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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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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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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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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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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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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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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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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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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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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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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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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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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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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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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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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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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