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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机动车自燃事件 保险理赔小心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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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夏全国各地持续出现高温异常天气,与人们不堪忍受酷暑的同时,高温的炙烤也让机动车纷纷“发火”,进入自燃事故的高发期

  司法实践注重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相关险种和免责情形的说明义务,决定了发生相关事故时投保人能否获得相应的理赔。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都十分重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践中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明确作出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事实认定遵从严格主义,并且相应的证明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仅仅从险种的文义理解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字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免责与否还要看法院对其说明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的认定。

  例如2009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汽车自燃的保险纠纷案件。车主杜某为其爱车投保了“全险”,随后爱车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以该“全险”当中没有自燃险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杜某投保时,已明确投保范围为“全险”,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杜某履行了相关的说明义务。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全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全部险种。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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