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与火灾系种属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车损险理赔的情形既然包括火灾,就应当对自燃引发的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但车损险理赔的除外责任就包括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早在2003年湖南省常德市法院在一起汽车自燃案件的判决书中,就已经通过形式逻辑的方法阐述了“火灾”与“自燃”是种属关系。自燃是火灾的特别情况,是由机动车自身原因和所载货物引发的火灾。这也是符合车损险主险和自燃险特别附加险性质的。
可以说自燃是一种特定情形下的火灾事故,二者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究竟以何种险别获得理赔,取决于火灾发生的原因认定,不能全然认为只要发生火灾就可以通过车损险获取理赔。因此对机动车火灾事故进行理赔时,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至关重要,往往成为车损险和自燃险选择适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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