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且在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且在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见9.2)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的保险金额的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2)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产品特色
纯保障险,费率低廉;
回归保险真谛,护卫生命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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