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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