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的限制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
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但如果被保险人已
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
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
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
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7.5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7.6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7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8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8.1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8.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3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4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