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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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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企业员工的一般意外伤害和交通意外伤害,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与垫付,另有意外住院误工补偿,24小时医疗救援服务,意外险保额最高30万元,是企事业单位给员工的首选福利!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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