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的2%,但对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4及以后保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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