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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 ( 分红型 )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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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 ( 分红型 ) 条款具体如下。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 基本名词释义。 其中, 目录中 “# ” 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

  第五部分 您还可以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在贷款期满时,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大于所有保单贷款和贷款利息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贷款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二、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8. 医院: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第十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十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日24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其它与解除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对于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或非吸烟#19的问题,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我们将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填写的出生日期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4项约定处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的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19. 非吸烟:指在填写人身保险投保单之日的前12个月内未曾有吸食任何烟草及其制品(包括香烟、卷烟、雪茄、烟斗、咀嚼烟草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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