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初始值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10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1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2,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力(参见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1.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例如,如果合同生效日在2003年7月1日,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保险费到期日为以后每年的7月1日,直至交费期结束。
#12.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如果您已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保单自动贷款功能来自动垫交保险费,那么在宽限期后如果您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3大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当期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可垫交天数,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4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5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16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时效
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五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7;
注13.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注1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6.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 法定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4. 医院#18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其它与理赔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祝寿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如果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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