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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出险 工伤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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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11月,某劳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劳务公司为张某等投保单上载明的、被劳务公司派遣至物流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投保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双方观点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其被劳务公司派遣至快递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1852元,其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左桡骨小头骨折,经工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按照原劳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七个月基本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64元。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均由快递公司缴纳,因此投保人劳务公司与张某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对张某也就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中有关张某的约定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原系劳务公司派遣人员,2013年6月份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自此终止劳动关系,但保险合同订立时劳务公司对张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中针对张某的约定应为有效。根据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三条约定,被保险人终止劳动关系的,保险人对其所负保险责任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终止。本案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与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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