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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出险 工伤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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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11月,某劳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劳务公司为张某等投保单上载明的、被劳务公司派遣至物流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投保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某劳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劳务公司为张某等投保单上载明的、被劳务公司派遣至物流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投保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且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依据工伤残疾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十三条约定:被保险人终止劳动关系的,投保人应在五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对其所负保险责任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终止。2012年11月份,张某被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快递公司工作,担任装卸工,因工作出色,2013年6月份快递公司与张某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也开始由快递公司缴纳。同年9月份,张某在卸货时摔伤,造成左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后张某依据之前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发生纠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工伤意外赔偿责任,要看保险条款有无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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