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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投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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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以被保证人或投保人身份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保证业务,理财产品持有人为受益人,保险标的为理财产品本金所涉及经济利益。

  新融合模式

  从财产保险险种类别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种类来看,保险与银行理财新融合是需要限定一定的范围并设定相应的条件。银行理财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根据投资标的、产品方案的不同有可能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财产保险只承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纯粹、可计量、同质且大量的风险,而银行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中,市场风险多为系统性风险且非纯粹风险,合规风险为不可保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难以计量,因此新融合方向应且只能在仅有信用风险暴露的理财业务上探索,具体模式如下。

  (一)在理财产品端融合保险保证业务

  银行以被保证人或投保人身份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保证业务,理财产品持有人为受益人,保险标的为理财产品本金所涉及经济利益。具体实现上,保险公司虽然承保的是理财产品对于其持有人的保本信用风险,但核保要点须围绕理财资金所投资债权资产对应的债务人信用即偿债能力展开。该模式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商业银行是否可以作为投保人,从而将对于理财产品的保本承诺所带来的相关利益作为保险利益构建起明确的保险保证业务主、客体关系。

  (二)在理财资产端融合信用保险机制

  银行以投保人身份对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投资的债权资产的债务人信用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理财产品可以特定目的载体的形式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具体实现上,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理财资金所投资的债权资产的债务人信用风险,核保要点同样以考量债务人偿债能力为主。该模式中保险利益关系明确,尚需明确的问题是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是否可以作为投保人、理财产品本身是否能以特定目的载体的形式作为收益人而形成明确的信用保险主、客体关系。

  (三)在理财产品端附加产品责任保险

  银行以理财产品设计和发行人的身份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身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理财产品未能实现对客户的保本承诺而给客户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理财产品持有人为受益人。具体实现上,以理财产品认购本金金额为赔偿限额,核保要点同样为理财资金所投资债权资产的债务人偿债能力。该模式保险主、客体关系明确,需要探讨和创新的关键问题是通常情况下对有形商品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是否可适用于无形的服务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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