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纠纷日益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引入保险机制来化解医疗纠纷、建立强制医责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9年1月,天津在全国率先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并积极坚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成立了第三方调解组织“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同时,为完善保险理赔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保险理赔有机衔接,天津市司法局与天津市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实施意见》,指导市医调委主动做好与理赔人员及医疗机构医政人员的沟通与协商,不断优化内部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加快赔付时限,提高调解协议书的执行率,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成为了保险“提款单”。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医疗纠纷化解工作,一些地区已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医疗调解工作机制,然而,适合医责险运行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目前在我国各地都还处在摸索阶段,医责险的顺利推行不仅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还要有法律诉讼、判决口径的一致性。
有专家建言,医责险应成为强制保险。同时,建立强制医责险应确立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坚持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相协调的经营模式,强制保险是既强制投保同时也强制承保。而目前保险公司由于无法掌握医疗风险的分类和损失情况,无力控制经营风险,所以抛出拒绝承保或谨慎承保的核保政策。二是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应该受到严格制约。三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匹配。四是确立多层次的医责险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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