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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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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他人,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法院判决车辆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三者险,保险公司拒赔。日前,北京市顺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即是王某对保险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本案中,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已将保险车辆卖给孙某,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判决认定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已将车辆转卖,因此王某对保险车辆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孙某承担,被保险人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支公司不应负责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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