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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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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上离婚率的增加和群众对法律意识的增强,平时经常会接到客户(女性占多数)咨询,问及家庭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属于财产分割范围?说是因为有保险代理人建议他们为了保护自己而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告诉他们说自己购买的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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