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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保单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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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投保人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例子屡见不鲜。在离婚之外,出现了一个保单的归属问题,事实上保单的归属属于婚姻法范畴的问题。不同的缴费情况下保单归属是不同的。

  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这个问题属于婚姻法范畴,但它直接关系到夫妻各方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等问题。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毫无疑问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投保人是用个人财产支付保险费,该保单的归属又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一般而言,配偶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保费获得的保单应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及受益人条款没有改变保单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第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明确表示对配偶的赠与,本质上是以赠与保费的方式为配偶购买保险,该保单也就因赠与行为成为投保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第三,较为特殊的是投保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养老保险等经过一定年限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生存金的保险。原夫妻依据保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确定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时,笔者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18条没有将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外。

  离婚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离婚后,夫妻双方往往感情破裂,关系恶化,很多投保人在离婚后希望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单为投保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且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己,投保人当然可依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投保人解除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要受到许多法律限制。

  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单如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到分割,无论任何一方持有保单,原配偶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离婚后,原夫妻双方相互代理关系相应解除,因此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原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谁。但实践中,离婚后投保人极有可能在原配偶不知情时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则基于善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于我国保险法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投保人原配偶此时仅能依据婚姻法向投保人主张保单项下一半的现金价值,而却无法弥补其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的权益,从而投保人原配偶的权益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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