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三)本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见附表1),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见附表2)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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