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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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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5年,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

  如果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

  如果服务满5年以上才离职,即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

  2007年,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作出规范,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明确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并规定了团体养老金的权益归属,确保个人权益。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商业养老保险法规。

  明确团体养老金权益归属

  据了解,《办法》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养老金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据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目前,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5年,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5年以上才离职,即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

  近几年,一些国内企业纷纷在养老年金计划中应用这一方式,但这种方式在法律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地位,企业和员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法规依据。《办法》中明确这一概念并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助于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利于在国内企业中推广权益归属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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