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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新康宁条款中的保障疾病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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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寿新康宁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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