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虞某生前曾患左乳原位癌、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疾病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影响了保险公司对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予以拒绝理赔。认为保险公司承保依据团险被保险人告知声明书,并非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被保险人曾患疾病被划去,说明被保险人有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被虞某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承保决定而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保险公司在拒赔决定中载明,虞某在2009年4月3日续保告知书,未告知曾在医院就诊行手术“左乳癌改良根治术”,可虞某在2009年应保险公司要求作过体检,体检结论中有“左乳切除术后”等记载。而保险公司在2009年5月27日函中称:贵公司员工虞某现已提供(完整)的体检报告,经本公司(审核)后,同意恢复承保责任。可见,保险公司是知晓虞某曾作过“左乳切除术”后仍予以承保,虞某该疾病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其次,保险公司辩称虞某有未如实告知曾患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疾病,而体检报告中显示虞某子宫附件未见异常,则虞某据此认为该状况已消除,对是否应将作为病情告知认识上存在差异。需要指出的是卵巢囊肿、子宫肌瘤与乳房癌相比较严重程度较轻。保险公司对虞某在患有乳癌的情况下仍予承保,现再以为告知卵巢囊肿、子宫肌瘤作为拒赔理由亦难合乎情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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