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虞某患病去世后,其父母亲及儿子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421.44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保险公司给付虞某父母亲及儿子保险金421.44万元。
虞某生前系某外资银行雇员。该银行于2009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及家属福利保险计划,保险责任大类中寿险保险责任约定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48倍月薪。当年5月初,虞某在进行体格检查时,被查出患有右乳轻度小叶增生,左乳切除术后,肝胆脾肾胰正常,子宫附件未见异常。同月27日,保险公司致函该银行称,“贵公司今年的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中的意外伤害和疾病身故保险金额,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的48倍计算的,根据公司的核保要求,对于保险金额超过150万元的员工,需要递交相应保额对应的体检报告。贵公司员工虞某现已提供了完整的体检报告,经本公司审核后,同意恢复承担其保单号(号码略……),疾病身故421.44万元保额的保险责任。”
2009年12月25日,虞某因患肝胆管细胞癌去世。次年2月,保险公司以在2009年4月3日续保告知书,未告知2008年11月7日至24日,虞某曾在本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行“左乳癌改良根治术情况”,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故不予给付保险金。
2010年11月中旬,虞某年老的父母亲及尚未成年的儿子诉称,保险公司承保时对虞某患有疾病并接受过手术是明知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予以给付保险金42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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