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乐享安康”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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