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给付“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外,我们再按“泰康附加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生存保险金: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计划终止。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依据“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本计划中被豁免保险费的主、附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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