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放松定价利率,为寿险产品松绑
回顾寿险行业发展历史,上个世纪90年代,国内通胀严重,寿险公司销售一批高利率保单,给行业带来了沉重的“利差损”。由于当时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经验不足,监管采用了“一刀切”的手段,设定所有寿险产品定价利率2.5%的上限,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保护伞”,也为寿险业务发展带上了“紧箍咒”。
从市场需求上看,由于寿险产品定价利率过低,大大限制了寿险产品的消费需求。我们简单了解居民存款的主要目,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市场对于长期储蓄型产品,如养老、子女教育金,消费需求旺盛,潜在市场亟待开发,具有此类功能的寿险产品大有前途。
从寿险行业来看,放松定价利率,提高产品竞争力,尽快帮助行业走出产品困境。提高定价利率,促进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改善不良的业务结构,降低行业退保风险;与其他金融产品竞争方面,销售长期险业务,避免产品竞争的“短兵相接”,增强行业竞争力;另外,保险期间的拉长,可以稳定业务现金流,提高保险公司投资效益,为公司带来长期利差益,实现较高的内含价值。
4.放松定价利率的风险及应对
在目前环境下,我国寿险行业竞争激烈,公司创新能力不足,自主定价能力也不够,放开寿险产品定价利率,很可能会引起费率竞争,甚至引发一些非理性公司的价格大战,导致盈利能力下滑,最终危害公司偿付能力。所以,加快费率市场化的步伐并非要求费率自由化,定价利率的放松并非完全放开。
放松定价利率的同时必须保留一定程度的监管,我们可以参考一些长期国债收益率作为指标,对定价利率作出一定的要求;市场价格的费率浮动需要限制,不能一下子完全放开费率竞争。同时,我们要严格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定价过低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实施监管;做好公司破产准备,承担一定程度的破产风险;也要积极完善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利率,降低寿险公司评估成本。
放松定价利率必然会带来风险,这是行业发展必须经历的阶段,我们要勇于面对这些风险,在市场化的进程中不断促进行业发展。(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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