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则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8%
满期给付:被保险人八十周岁时,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0%
身故险金: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0%。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红利事项: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
附加功能:
保单借款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