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