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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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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条件是怎样的呢?就让小编给i具体介绍一下吧。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格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要求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因主合同终止的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附则一、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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