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关护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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