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0。5%*2733*60%=8。20元/月;
基本医疗保险:2%*2733*60%=32。80元/月;
失业保险:1。5%*640=9。60元/月;
养老保险(单位支出部分):20%*640=128元/月;
以上四项保险单位合计需要支出178。60元/月。
为此,独立法人单位需要交纳的营业税(包括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税等)为:(640+178。60)*5。5%=45。03元/月。
通过测算,可以看到,如果按最底工资标准给农民工支付640元月工资,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863。63元(640+178。60+45。03);比农民工工资高出223。63元,是农民工工资的35%!这个比例用人单位必须考虑。
以北京某高校为例,目前在校962名农民工,学校的用人单位除至少每年需要支付738。82万元(标准为640元/月)的基本工资外,还要支付至少206万元的各种保险金。同时,还要因为工资、保险开支,额外上缴所谓营业税(包括教育附加税和城市建设税)52万元(45。03*12*962=52)。这52万元因为农民工工资保险等原因流入地方财政,本来国家教育经费的投入就很有限、农民工的收入就很可怜,这项开支合法不合理,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损害了学校的利益!
(2)农民工本身保险意识淡薄。
农民工在没有灾害或突发意外的时候,总希望用工单位把用于保险的经费直接支付给他们本人,以增加直接收入;另外,养老保险个人还要支付8%,按640元为基数,大约为51。2元。本身收入就不高,每月还要支付养老保险51。2元,说什么他们也舍不得!支付保险后实际月收入只有588。8元。
当然,保险赔付困难,赔付额度非常有限,也影响了农民工保险意识的确立。
(3)用人单位侥幸心理。
一些单位认为,受保人本身就不愿意,只要农民工本人不告发用人单位,就相安无事!于是,就试图寻求协商折中解决!结果是不依法行事。
(4)保险在管理上的滞后。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国发[1999]99号)》规定,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部分,保险额度为本人上年平均收入的28%(其中20%为单位交纳、8%为个人交纳),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17%进入统筹部分,个人帐户(11%部分)跟着人走,统筹部分不转移,并规定"帐户内的资金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只能存进,不能支取"。这可以理解为: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个人帐户的转移没有伴随养老保险资金的流动,这将导致农民工的个人帐户仍然是空帐;如果说个人帐户转移,养老资金也跟着转移,那么,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保值增值难以保证,原因是目前还没有实现养老保险中央统筹,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由农民工纳保所在地负责统一使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技术还没有研制成功!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人为阻力!中央党校卢驰文教授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了题为《中国现阶段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设想》一文,全面而透彻地分析了这一现象,在此就不再赘述。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很可能被流入地方政府统一使用,以提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些地方在地方政府的巧妙操作下,农民工变成了城市保险基金的“提款机”,以农民工参保名义征缴到的保险费源源不断地填充进地方社保基金,落入本地居民的口袋!
3、素质提高难以实现。
作为高等学校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从事育人工作,对他们实施再教育,进行素质教育,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用人单位往往只注重工作技能的培训和要求,对他们疏于思想政治教育、道德伦理教育,缺乏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这些农民工凭着善良的心、纯朴的情默默奉献,这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不能适应现代大学育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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