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精神文化需求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就更是奢侈品了。
三、农民工责权失衡的原因
高等学校农民工在计划经济时代,数量极少,纳入学校工勤人员系列,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核定编制、统一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等,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化,高校用人制度的改革,农民工已经成为学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大约是在编人员的30%左右。农民工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力量、是学生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队伍,他们责权的失衡,将危及学校的和谐发展,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在此,将从几个侧面简要分析责权失衡的原因,便于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没有指责某个单位或某部门的意思。
高校农民工责权失衡的主要原因是:供过于求的高校务工市场、人事管理的多元体制、财务管理的滞后等,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社会发展的不匹配,使得农民工诸多权益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1、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
近年来,高等学校在争取国家、部委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新建扩建校舍,团购住宅或学生公寓,大力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问题,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完成教职工住房达标工作,但是,约占教职工人数30%的农民工,可以说在学校是“上无片瓦”,楼梯间就是他们的“豪宅”,地下室就是他们不错的住所,没有通风、没有阳光、毫无个人隐私而言,甚至于连最基本的“方便”都极度不便。仔细想想,国家预算经费没有这个科目,学校运行经费更没有这项开支,在专款专用的今天,他们在学校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在默默为国家培养栋梁人才,但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就是没有考虑到他们基本的生存需要!
当然,近日建设部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这个《意见》,可以看出,国家认识到这一问题,但只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缴存”,没有强制性!
2、各种保险得不到落实。
农民工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要求,需要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这四项保险,不是学校用人单位有意违背国家法规要求,而是在实际操作中除经济原因外还有许多主客观原因。
(1)为高校农民工缴纳保险道路曲折。
缴纳保险首先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就是这个“证”,就成了拦路虎!要办理这个“证”,需要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学校是一级法人,但所有用工单位是二级非法人主体单位。
如果学校统一办理,势必作为法人的校长将承担无限的用工民事责任,一方面与高等教育法有背,极大地增加了校长和学校人事部门的负担,另一方面,由学校统一操作的结果是,劳动关系的管理与劳动关系分离,承担责任的是学校,但学校并不直接是劳动合同的签约者,且农民工流动性大,每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必须由法人单位(学校)的人事部门办理,但学校无法考核和监管受聘农民工,不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也难于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这就是管理者与使用者分离所遇到的困惑!
如果由具体用工单位(学校二级或三级机构)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这就要求该机构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并且用工人数多的还要相当于几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金才能容纳下受险农民工人数,这样,学校每个用农民工的二级或三级单位需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在注册过程中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更多的二级或三级单位并没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如果因为要缴纳保险必须注册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独立,这与现行国家对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也是相逆的。
即使能够注册独立法人单位,因为要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原用于农民工工资性开支,首先要成为该独立法人单位的经营收入,收入就要纳税,营业税总计为5。5%,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除了要按照劳动保障条例给农民工上足额保险外,保险金、农民工收入等都将作为纳税基数,这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一笔不小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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