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投保指南 > 正文
买保险等分红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现在,越来越多人对分红型的寿险感兴趣,因为每年都可以拿到公司的分红。但是,我们在购买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楚合同,看看是否是自己满意的保险,避免合同纠纷。

  只听保险公司业务员徐某说,买公司推出的一种是存款型的险种,不仅有固定利息,每年还可分红、返利,如需用钱,还可随时支取。

  李某就买了一份保险等着分红,没想到年底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为此李某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退还30.3万余元保险费及利息2.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1月2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保险公司业务员徐某给李某说,公司推出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是存款型的,固定利息和银行利息相同,每年有分红、返利同年可返利15000元,如需用钱,可随时支取。在徐某的劝说下,李某买了一份3年期国寿鸿鑫两全保险,保险金额46万元。合同签订后,她就如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30.3万余元。可是到年底,李某到保险公司取钱时才得知该险种的收益并非像徐某所说的那样,也无法随时支取。李某认为,她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属无效合同。

  2005年1月,李某将此事投诉到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该局认为:徐某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承诺并支付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将保险分红与银行利率进行了不恰当比较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对中国人寿保险乌市分公司沙区支公司负责人及徐某作出了警告和收回展业证书的处罚。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与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某自2000年起就在他们公司进行了多次投保,对该保险种的内容及收益情况是清楚的,而且李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所以该份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存在欺诈事实。至于保险代理人给李某保险合同以外的承诺属于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投保单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一切与本投保单各项内容及条款相违背或增减的业务员说明及解释均属无效。签订保险单的当天,李某还签了一份《分红保险声明书》,声明:红利的多少根据当年度本公司分红保险的经营业绩确定……业务员已对上述内容讲解清楚,本人对上述内容已了解并完全同意。

  而且,在双方签订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中的客户保障声明第一条及第五条都声明:请投保人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权衡保险需求和交费能力后作出投保决定;一切与本投保单各项内容及保险条款相违背或增减的业务员说明及解释均属无效,对公司的一切告知均以书面为准。

  法官认为,上述投保单及声明李某确立已签收,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明示义务,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有关条款,其在投保单中的签名应当认定为李某已经同意并接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在保险公司合同文本中已明确约定了有关保险条款及分红收益的计算方式等内容,所以李某是在明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后才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李某认为,合同是在业务员徐某的虚假解释下才订立的,存在欺诈事实所以合同失效,因在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认定,保险公司徐某向投保人李某承诺并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其他经济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将保险分红与银行利率进行不恰当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该行为并非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李某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徐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