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立法与实践不同的是,域外实践多认为,保险人收取预交保费的,保险合同虽不因此成立,但在投保人预缴保费后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例如,在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的实际业务中,保险责任一般是从收到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一般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时开始的。由于在收取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其成立之要件,保险人的“承诺”尚未作出,所以在收取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开始至保险人的承保之前,这段时间被称之为“承诺前”。如果在这段时间里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这类案件在日本被称为“承诺前死亡”。日本大量的判例认为,只要投保人缴纳了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之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承诺(承保),均视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在美国,法院一般也认为,自保险人收受要保申请书及第一期保险费之时起,保险人即对被保险人提供暂时性保险,当事人间存在暂时性契约,从而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现行实践中保险人预收保费的做法对保险人是极为有利的。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在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前放弃投保的几率大大降低,这对保险人锁定客户是极为有利的。实际上,国际上保险人也普遍采取这种做法,不过,与此相应的是,域外保险立法及实践中,均要求保险人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我国现行规则,即便保险人预收保费,只要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人便无需承担,这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因此,应借鉴域外法律与保险实践,对现行相关规则予以完善。一方面,规定保险合同并不因保险人收取投保人的预缴保费而成立,从而使投保人保留经过核保后,对风险较大者予以拒保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险人既已享受因预收保费带来的利益,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对保险人收取投保人预缴保费后,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的,保险人应参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通过建立以上规则,将极大增进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如保险人觉得预收保费风险过大,其完全可采取不预收保费的做法,予以回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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