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判购房人家属胜诉。银行和寿险公司不服,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高级法院则取消了购房人家属的胜诉部分,驳回了购房人家属的请求。
法院判断的理由
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购房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两级法院的审判理由和结果却大相径庭。
一审法院认为,购房人是在同样的保险公司加入的个人寿险,并且已经从寿险公司受取了住院给付保险金,寿险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不知”,那是寿险公司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对寿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不与支持。
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购房人在一年中有4次住院,都是因为肝脏疾病。在投保单的询问项目中,却不加记载,也就是没有告知,是很明显的不告知行为,违反了告知义务。购房人在前一个加入的保险是个人寿险,后一个加入的是团体寿险,虽是同一公司但不是同一个部门管辖的。虽然无法否认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失,但是,购房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已经符合保险合同解除的要件。因此,驳回购房人家属的请求。
双方都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在日本购买房地产时,如果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住房基金会、年金基金会或寿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35年。但是在贷款时,金融机构在贷款的条件中,都有要贷款者(债务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加入团体信用保证寿险的项目,而保险金受益人规定为金融机构。其目的是,万一作为被保险人的贷款债务人发生意外,如意外死亡或因病死亡等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从寿险取得与贷款所未偿还的部分相同金额的死亡保险金,来完成债权的回收。
该种保险是“不要体检”的寿险商品,是属于团体信用保证寿险。该保险合同不是在独立的情况下签订的,而是债务人同金融机构签订购房贷款或贷款合同时,附带签订的。因此,在日本此类商品是免除体检的。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失去体检这个“告知”环节,唯一能让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渠道,只有投保单上的告知项目了。因此,要求被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提示,忠实履行告知义务是加入该保险十分重要的措施。显然,购房人在投保的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具有十分严重的过失的。
当然,寿险公司在审查投保单,也就是接受投保要约之后,只掌握购房人在投保时所提供的已经加入个人寿险的情况,而疏于利用公司内部已经存在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审验,予以承保,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在客观上来讲,也存在着重大的过失。
被保险人方和保险公司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当然,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的过失远远大于保险公司的过失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判定全部责任由购房人方单方面承担,有显失公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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