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再次在寿险公司进行意见征求。人身险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已箭在弦上,到了动真刀真枪的时刻,人身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的问题面临转折点,开始进入倒计时阶段。
地方法先行
2010年7月2日,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率先开始实施,根据要求,在粤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010年10月1日-15日,广东保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据记者了解,驻粤的各寿险公司都严格按照了保监局的要求执行。
在该办法的总则中,制定客户信息真实性的目的是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人身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真实性”,是指客户资料的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2012年5月4日黑龙江保监[2012]21号文《关于加强人身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的通知》于当日签发,黑龙江保监局的文件显示,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的内容与广东保监局大同小异,相差不大。
不论是广东保监局粤保监发[2010]231号,还是黑保监发[2012]21号,以及现在保监会的《管理规定》,在对客户信息真实性的定义上都仅仅限于:“客户信息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承保、理赔、保全等业务或提供客户服务时记录和保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有效期限和号码、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客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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