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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运营或参照民航和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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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元旦起,旅客不再需要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这对于旅客而言,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日前,国务院发布第628号令,要求从2013年元旦起,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也就意味着旅客不再需要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也将被删除,今后铁路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铁路意外伤害险取消后,可能会参照航空、汽车意外险销售模式单独售卖,险企或许会通过招标的方式进驻铁路进行销售。他强调,每次单独购买交通意外险太贵,出行者可考虑购买综合性质的长期保险,获取更大的保障效益。

  与《保险法》相悖

  导报记者了解到,上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6月24日实施,1992年后修订沿用至今,相关保额标准20年未变。其中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2万元/人,而旅客的保险费则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费。

  郝演苏认为,这种强制购买本身就与自愿原则相违背,属于“霸王条款”,被废止是必然的。据悉,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另外,《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一条也被删除。

  “保额2万元/人和限额1万元”的规定,都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郝演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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