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制度,完善机制。
各公司应认真梳理服务承诺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定期跟踪分析服务标准化、服务承诺达成、服务时效和质量等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及时报告,公开实施。
对于向全国范围公开实施的服务承诺,各公司应在服务承诺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向各地区公开实施的服务承诺,各公司应在服务承诺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业内自律,查处并举。
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对各保险公司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和业内自查,对于未履行服务承诺或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可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着力解决保险服务不到位问题。个别公司直接面向客户的基层机构服务人员少、素质低、设施配备差,造成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效率不高。由于营销员的高脱落率及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保单存续期间后续服务不到位。个别公司对保险消费者投诉反馈不及时、不到位。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了解客户,为客户着想,倾听客户呼声,对客户期望迅速作出反应,在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公司管理、服务流程等各个环节全程体现服务客户需求。进一步健全保险营销员考核体系,完善营销员品质管理制度,在以业绩数量为基本考核指标的同时,增加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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