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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并不是“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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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听闻一起起维权案件之后,我们开始不敢信任保险公司,更不敢信任上门推销的营销员;明明白纸黑字的合同,似乎永远包含着看不懂的条款。然而保险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正确看待保险,让保险真正为己所用。

  目前,市民普遍反映保险条款看不懂,因为条款上很多专业术语很难理解。因此,到了理赔时就说不清。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周桦表示,首先,提高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解读能力;其次,需要保险公司如实地解释条款,通俗而准确地表达条款,帮助保险消费者理解条款;再次,监管机构尽量提供标准化保单,突出最核心的合同条款。

  具体来看,第一种方法是通过消费者自身素质与能力的提高来解决保险条款理解的问题。周桦表示,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存在误区,这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保险理念并未深入人心、保险知识普遍缺乏有关。比如,车险“免赔额”事件,在保险领域中一个极为常见的条款在中国成为了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这反映了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率不高的现实。对此,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一些保险消费者教育,帮助消费者读懂保险合同、更正确地理解保险合同、更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非合同的收益率,并使消费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能合理地保护自己,在理赔过程中也能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自身能力固然是提高认识的一个手段,但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自身能力的提高是其“权利”而非“义务”。保险公司作为卖方,其诚信销售与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容置疑,通过保险公司讲解及说明来理解合同,此为第二种帮助消费者理解保险合同的方法。

  周桦表示,保险公司也是有动力推动诚信经营的,但其间有个问题必须解决,就是保险公司是否敢于从对保费规模的追求转向对长期效益的追求,转变发展模式,这实际是诸多保险消费问题出现的症结所在。我们常说消费者投保是被误导了,被谁误导了?中介?中介为什么要“误导”消费者?因为其业绩单纯与保费挂钩,而非与保单业绩或诚信挂钩,这必然促使其以“销售保单”为工作核心。而中介的所为又是由保险分公司销售部门推动的,销售部门承接的是分公司领导的压力,分公司领导又承受总公司保费增长压力,所谓“有果必有因”,一级传一级。所以,要让保险公司真正把保护消费者、清楚传递保险合同意思作为其愿意去做的事情,核心还是要转变粗放型发展方式,监管部门近几年在这方面的努力是对的,虽然见效不一定最快,但却是治病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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