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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保寿险不可抗辩条款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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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人身寿险。寿险里面有不可抗辩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用不可抗辩条款,消费者或许拿不到保险金。

  而对于其他方面情况的误告等情况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中也并未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条款之中。所以可以说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必将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可以表现在: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但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受到保险合同应有的保障;或者是保险公司并不知道存在不如实告知,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

  又或者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进行调查发现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使得重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分析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而做出拒赔的决定。

  并且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使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大大下降,甚至有了“伟大的拒付者”之称。

  在出现这种危机之后,有的寿险公司就在自己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一项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将放弃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保单抗辩的权利”。这一条款历经数十年不断发展,就逐渐形成了现在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并且逐步上升到了立法层面。

  由此可见,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需要在法律和寿险实务中被采用,应该看最大诚信原则是否被保险公司过度适用了。当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公司作为拒付的一个法宝之后,将不仅仅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还引起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影响和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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