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后,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险金随即泡汤。
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答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此次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因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已过了国际上公认的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分析: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现状
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都广泛适用,而在我国,目前只在《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对年龄申报有误的情况作出了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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